福島核災原可避免 災民訴訟確認日本政府責任

核能議題

※封面圖片:7月30日,福島縣地方法院郡山分部判決津島核電訴訟勝訴。
(來源:津島核電訴訟團)


福島核災原可避免  災民訴訟確認日本政府責任


文 / 宋瑞文(媽盟特約撰述)

據日本各大媒體報導,福島縣浪江町津島地區,在福島核災後因輻射污染變成不能住人的「返回困難區域」,當地民眾組成「津島核電訴訟團」,控告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要求當地回復原狀(輻射線量回復至災前水準)並支付賠償金。七月底,福島縣地方法院郡山分部判決,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應賠償10億日圓,回復原狀的請求則遭到駁回。

七月底判決下來後,「津島核電訴訟團」表示,核災後過了十年,對於至今還不能返家的津島地區民眾來說,大家共同的目標是回到長年居住過的「故鄉津島」,希望當地全部區域能夠除去污染,回復原狀。這也是訴訟的最主要目的。

為了返家,在核災三年後津島地區污染未獲改善的狀況下,居民們在2014年11月組成「要求津島地區核災完全賠償之會」,經過一年準備,提起本案訴訟。並且和津島地區之外的市民組成「津島核電訴訟後援會」,在法庭內外一起努力,就此展開長達6年的訴訟歷程。

這次判決認定日本政府不行使規制權限(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違法,確認日本政府有法律上的責任。理由在於,日本政府可預見災難的發生而未能預防。

2002年,日本政府文部科學省「地震調查研究推進本部」,發佈長期評估報告,認為福島核電可能遭遇超過十公尺高的海嘯。法官認為這份報告的見解「相當值得信賴」,日本政府能夠預期到災難的到來並加以預防,「如果做好原子爐所在的圍阻體防水措施,可以避免核災發生」,確認日本政府的作為與核災之間的因果關係。

然而,日本政府直至2006年仍怠於執行職務,確有違法。法院因此認定日本政府的過失責任,判決有罪。儘管如此,對於居民要求回復原狀,法院仍然予以駁回。對此訴訟團感到不解。

訴訟團認為,法院判決賠償的理由包括對輻射被曝的不安與失去故鄉的苦痛,後者包括津島地區的大自然、歷史,居民之間的連結和自然的共生關係等。既然如此,卻沒有要求被告去除污染、回復原狀,把故鄉還給居民。

法院沒有要求被告回復原狀的理由是,日本政府已有對災民的賠償機制;且對於如何除去污染、除去到什麼程度、可行性等有疑義(判決文208頁等),「除去污染的方法並不明確」。

但訴訟團認為,法院不能認可回復原狀之請求,實在令人遺憾。核災污染範圍廣泛,受害程度不同一般,受害時間長且受害類型多樣。原告600多人平均每人只賠償了120萬~150萬日幣,判決實在不能反映災民所承受的損害。

據日本政府2018年4月發佈的「特定復興再生處點區域復興再生計劃」,津島地區被指定該除去污染的範圍,只有總面積的1.6%。其餘部份日後是否除去污染,至今狀況不明。既然法院認定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負有責任,就應該要求居民生活範圍能夠確實地回復原狀,將津島地區全部區域納入除去污染的範圍。

由於不服判決,原告「津島核電訴訟團」與被告的日本政府,在8月12日都對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企求雙方爭議得到進一步的解決。


**本文相關編譯與轉寫,承蒙上前万由子女士審閱。

**延伸閱讀:如果時光倒回會有多少次挽救福島核災的機會?
https://e-info.org.tw/node/2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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