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售電業應該怎麼定位自己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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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電、台電、躉購

※封面圖片:源自台電月刊

綠能售電業應該怎麼定位自己的價值?


文/Tony Yen (媽盟特約撰述)

自從去年6月台電開放再生能源電廠餘電躉售以後,台灣名義上已經允許綠能發電業者和售電業者自由尋找客戶、開展綠電交易;目前為止,也有諸多相關新聞常常刊出。

然而,新聞上出現的綠電交易,多屬大型電廠和用電大戶之間的一對一轉供合約。這是否表示小用戶和小型綠能電廠較不適合進行綠能交易?或者,小用戶對小電廠的多對多轉供,是否才是綠能售電業接下來應該著力更多的商業棲位?



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決定了綠能售電業的基礎價值

目前,小型綠能發電廠受限於電業法對自用發電設備的不合理限制,在登記成為發電業之前無法直接進行轉供。撇開這項讓小電廠卻步於綠電交易市場之外的法規限制,多對多轉供的尺度,通常存在於成本曲線受規模經濟和範疇經濟影響的區間中:各個單一小用戶的資訊取得和交易成本占比太高,加總起來便大幅提升多對多轉供得以成立的門檻。

此時,如果存在一個以聚合商角色自居的綠能售電業,協助分析、調度不同小用戶和小電廠的發用電特性,並居中協調促成交易進行,便可以有效降低前述的各種成本,讓多對多轉供得以在更小的社會總成本下發生。換句話說,綠能售電業在聚合了各個小用戶和小電廠之後,產生了規模經濟和範疇經濟。這就是綠能售電業進行多對多轉供時,所具有的基礎價值(見下圖的Fundamental Aggregation)。

 

圖片說明:取自Scott Burger等人所著之The Value of Aggregators in Electricity Systems,MIT CEEPR,2016年1月)



不成熟綠電市場決定了綠能售電業額外的轉型價值

然而在能源轉型過程中,綠能售電業還有另外一種隨著政策和市場成熟度而改變的動態價值。一個成熟的綠能交易市場,應該是各個用戶、電廠、和其他彈性資源以接近即時的時間尺度,進行參與者能自由指定方式的交易;台灣現在可行的綠電交易顯然遠非如此(台電的轉供合約限制了綠電交易的參與者一次必須至少連續買一個月的綠電,且轉供的綠電分配方式受台電提供的公式所限,無法自由進行分配)。

於是,在轉型過程中,綠能售電業在處理多對多轉供時,便有了額外的角色:它們必須熟悉當前各種可行的交易形式,並搓合用戶和電廠各方產出最有利的契約。由於在不成熟的綠電市場中,特定條件下買賣各方無法很容易達成對社會總體最佳的交易結果,這當中所需要的額外資訊和技術門檻,便是綠能售電業所具有的轉型價值(見上圖的Transitory Aggregation)。



台灣綠能售電業目前的轉型價值

我們以目前台電提供的轉供契約為例,說明綠能售電業的轉型價值為何存在。圖二是兩個用戶和兩個太陽能電廠在兩個時段中的發用電資料,以及它們各自在交易過程中的最高願付價格/最低願售價格。為了簡化模型,我們假設太陽能電廠的業者在簽約時,無法自由切割其電廠,但兩個用戶可自由選擇自兩電廠購買綠電的比例。若用戶i自電廠j的購買綠電比例計為r_ij,因為r_11 + r_12 = r_21 + r_22 = 1,底下我們就把r_i1簡計為r_i。


在這樣的模型條件下,社會總效益增量、用戶1效益增量、用戶2效益增量各函數的圖形如圖三所示。我們可以看到,社會總效益在左上/右下兩個端點都有極值,但這兩個最佳解都無法同時讓兩個用戶都有最大的個別效益增量;因此在實際商業談判過程中,並不能保證買賣四方的契約結果,能夠達到對社會整體而言的最佳位置附近(事實上,從賽局理論可推知,此模型的均衡點發生在r_1=0.6、r_2=0.7的時候)。更進一步,小用戶和小電廠若自力尋求買/賣家時,不一定能馬上找到最適合簽訂多對多轉供契約的合作對象,也可能會讓實際契約更偏離最佳解。如果小用戶和小電廠能事先加入綠能售電業的聚合池、並且同意一套公正且有效率的媒合規則,前述不成熟綠電交易市場產生的缺失,便可被盡力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