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核廢處置論壇系列:德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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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處置

(04/09/2017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台灣雖然已經確定要在2025年實踐非核家園,但對於高達17,762束高階核廢料(使用過燃料棒),以及超過20萬桶低階核廢料(含蘭嶼10萬桶)的處置問題,目前社會仍無共識。不僅核一廠2018年除役的時間逼近,核一、核二廠更因燃料池爆滿,有被迫提早除役的可能,核廢處置問題益發急迫。



有鑒於德國在處理廢核政策以及核廢料安全處置等領域有著多年的實際經驗,許多方面都值得台灣借鏡,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與台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發展中心特別共同主辦「台灣核廢處置論壇系列:德國經驗」論壇,邀請來台訪問的德國聯邦國會環境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he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的主席霍恩(Bärbel Höhn) 議員,以及委員會成員明杜普(Klaus Mindrup) 議員分享德國廢核的過程以及在處理核廢料方面所遭遇到的挑戰。

在這場四月九日於台大社科院舉辦的核廢處理論壇中,霍恩(Bärbel Höhn) 議員特別強調,德國之所有走上廢核的道路,並不是始於2011年的日本福島核災事故,而是早從1986年前蘇聯時代在烏克蘭發生車諾比核災後,德國社會就開始持續不斷的討論、檢視核電的利弊以及可能的替代方案,在2000年時,德國社會就凝聚了強大共識,確定廢除核能,改採再生能源發電的國家能源政策,福島核災只是再次應證廢核的正確性以及更加強化社會走向非核家園的共識以及步調而已。



霍恩女士強調,一座核電廠最多可以使用50年甚或60年,但是其所產生的各種核廢料卻要我們後代的子子孫孫無窮盡的清理、維護,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貯置時程甚至需要確保100萬年都不能出差錯,實在不符合經濟效益,而且是最不符合永續經營原則的昂貴能源選項。

針對現場ㄧ位來賓對於台灣廢核之後能源供應的穩定性感到懷疑,霍恩女士表示,15年前,德國剛剛踏上廢核之路時,核電佔德國全國供電比率超過35%的佔比,但是到了2016年底的時候,核電佔比已經大幅降到12.5%的程度,並且正在按照既定時程陸續關閉僅存的幾座反應爐,而最後一座反應爐確定會在2022年12月份時停機除役。

在此同時,德國的再生能源佔比從區區的4%不到的比率,16年來巨幅攀升到超過30%的佔比,而且德國經濟持續成長,再加上由於再生能源產業蓬勃發展,提供的大量的新工作機會,也從未發生過缺電、限電,德國國家能源政策的下一階段的目標適在2050年時達到再生能源超過80%佔比。

霍恩女士指出德國過去的幾次核廢處理經驗並不成功,德國從中學到了慘痛的教訓,因此,這次德國政府決定改弦易張,放棄過往政治考量凌駕民意以及科學專業的老路,重新從公民參與,透明公開,尊重科學專業,健全法規等面下改革核廢處理計畫。

由霍恩女士擔任主席的德國聯邦國會環境委員會剛剛花費兩年的時間,於今年三月份才完成關鍵的「核廢料貯存場選址評估辦法法案(Evaluation of Repository Site Selection Act,Standortauswahlgesetz, StandAG )」,下一個階段的目標就是從2018年開始,預定在2031年的時候,可以透過科學專業、公民參與、社會共識的方式選定一處適合的核廢最終貯置場址,並且在2045年時完成規劃、設計、工程建設並且獲得所有使用核可執照,然後預計在2075年將最後一桶核廢料貯放到最終貯置廠當中。

如果一切步驟的順利完成,核廢貯置場運轉正常,於2095年時將核廢最終貯置場完全封閉,並且開始長期的監控的程序。

霍恩女士最後強調,無論是發展再生能源或者是妥善處理核廢料,比台灣走在更前面的德國,都可以提供各種寶貴的經驗,縮短台灣自行摸索的時間,而且可以讓台灣少走許多冤枉路,少花許多冤枉錢。

全國廢核行動聯盟的發言人崔愫欣也在論壇中分享了去年八次的「民間核廢論壇」所達成的核廢處理共同意見,分別是:

一、核廢資訊公開應做到完整、獨立與普及,

二、選址政策應兼顧在地科學證據並尊重在地社群,

三、應檢討過去忽略的風險分配與環境公平正義原則,

四、在高階核廢料上多數認為境外處置不易,因此應考量在境內處置,認為台灣使用核電,應該自行承擔核廢料處置的責任與風險。由於目前最終處置相關辦法制定與場址選定進展遲滯,緩不濟急,建議先討論中期貯存,尋找台灣是否有較合適的中期貯存場址,大家比較容易想像、也比較務實,

五、 檢討現今核廢料處理機制嚴重權責不清、核工專業壟斷,缺乏部會橫向聯繫合作、以 及制度內缺乏監督制衡效能的問題,

六、核廢處理應重視跨專業、跨職權部會的整合協調以及民眾信任,

七、若成立專責機構,應提高層級至總統府或行政院層次,並重視機構成員組成的多元性 與獨立性,

八、核廢處置的專業資訊應進行轉譯與廣泛傳播,培力地方知情參與討論的能力,

九、檢討核廢選址條例中的公投機制,確保受影響地區實質參與權利,

十、核廢處置從選址到營運過程,應設立多階段、多管道的公民參與以及監督機制。

「台灣核廢處置論壇系列:德國經驗」論壇中,來自台德兩國的與談人士,一致認同由我們這一代所造成的核廢料問題,必須要由我們這一代人盡最大責任來處理、解決,在使用核能數十年之後,妥善面對、處理核廢料是所有人必須共同承擔的責任。